符某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海南法刑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高艺 单位:
通讯线路是国家通讯设备的重要组成的部分,担负着重要的国内、国际通讯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讯设备是我国刑法重要的保护对象。对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最高人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白法刑字第20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海南法刑终字第73号。
2.案由:符某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符某,男,23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农民。于1992年1月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国瑶;代理审判员:符敬强黎文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清;代理审判员:陈琼清吴健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