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枪支弹药案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宇红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定一罪还是定两罪,二是认定被告人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与否。
1.关于定罪问题:陈某犯盗窃枪支弹药罪,一审二审法院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是否还构成抢劫罪?关键是看陈某向张某借钱时是否采用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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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长东刑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字第19号。
2.案由:陈某盗窃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8岁,浙江省绍兴市人,个体商贩。于1992年2月2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易延礼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立峰,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宇红;人民陪审员:任福华刘俊。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刚;审判员:唐吉凯;代理审判员:邹剑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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