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纳溪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纳法刑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夫 单位: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人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情节,它直接决定是属于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构成,还是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即具有“情节特别恶劣”内容的犯罪构成,而刑法对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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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纳法刑字第95号。
2.案由:刘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49岁,汉族,农民,被害人李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32岁,汉族,农民,被害人朱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女,27岁,汉族,农民,被害人朱某1之妻。
被告人:刘某,男,29岁,汉族,个体渔民,四川省纳溪县人。
辩护人:方克文,纳溪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银建平;人民陪审员:李开明孙朝贵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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