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投机倒把宣告无罪案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浙江师范学院金华分院校办工厂

浙江省常山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监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盛少华 单位:
本案,再审改判宣告张某无罪是正确的。
再审法院和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上并无分歧,是完全一致的;依照的法律、法规也是相同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案发当时的国务院198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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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刑字第10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83)刑上字第70号。
再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监字第4号。
2.案由:张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63岁,原系浙江师范学院金华分院校办工厂供销员。1983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应原,浙江省常山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翠花;人民陪审员:洪友娟毛素琴。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杨柳祯姜钦良。
再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国;审判员:金新华盛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3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3年9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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