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昌铁路分局鹰潭车站装卸作业所

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铁中刑上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松荣 单位:
本案虽然案情较为简单,但是在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上却存在着不同主张,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性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即被告人希望通过自己的投毒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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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昌铁刑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铁中刑上字第27号。
2.案由:马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31岁,江苏省淮安县人,系南昌铁路分局鹰潭车站装卸作业所工人。1992年3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化时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青,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松荣;审判员:袁桂林;代理审判员:郑群。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喜寿;审判员:冯彦霄;代理审判员:汪丽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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