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川法刑一字第3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1.被告人刘某、向某与被害人向某1分别系夫妻、父子、母子关系,因向某1的过错造成夫妻、父子关系紧张。被告人刘某在提出离婚未成的情况下,产生了用非法手段达到使向回心转意的意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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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ll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川法刑一字第321号。
2.案由:刘某、辜某、向某、高某、郑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39岁,农民,四川省名山县人,1992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辜某,男,17岁(1975年1月22日出生),学生,四川省名山县人,1992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系被告人刘某之子),男,16岁(1975年7月23日出生),学生,四川省名山县人,1992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4岁(1977年8月8日出生),学生,四川省名山县人,1992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15岁(1976年5月20日出生),学生,四川省名山县人,1992年1月9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乾德;人民陪审员:舒国先余学昆。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玉;审判员:赵德贵袁新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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