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

古蔺县公安局治安科

泸州市律师事务所

古蔺县公安局

古蔺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2)泸中刑监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勇 单位:
本案涉及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犯罪,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审、二审和再审之所以在罪与非罪上作出不同的判决,主要是对本案的关键事实——王某是被姚某用警棍打击后直接倒地摔伤,还是王某被打后在继续行走过程中踢着障碍物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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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1)古法刑一字第062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泸中刑抗字第8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2)泸中刑监字第12号。
2.案由:姚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1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汽车驾驶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蒲刚泸州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27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古蔺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
一审辩护人:王国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其树,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古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古蔺县公安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石某,古蔺县公安局干部。
余某,古蔺县公安局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时升;审判员:张利林;代理审判员:罗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先智;审判员:陈伟清;代理审判员:江岸春。
再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茂华;审判员:张晓夫;代理审判员:龚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31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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