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王某、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海商、海事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一二五团八连

奎屯市律师事务所

一二五团四连

新疆车排子垦区律师事务所

一二五团十五连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农七法刑抗裁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茂林 单位:
本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流氓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那么本案被告人到底构成什么罪呢?首先应明确流氓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特征。在一般情况下,该二罪区别是很明显的。但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1992)车垦法刑字第28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农七法刑抗裁字第2号。
2.案由:焦某、王某、杨某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3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八连农工。1983年11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一审辩护人:王远奎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9岁,回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四连农工。1983年11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一审辩护人:尹某1,新疆车排子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十五连农工。1983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恒坤;审判员:李茂林;代理审判员:庄祥武。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利明;审判员:兰国平陈浩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