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1992)车垦法刑字第28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农七法刑抗裁字第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3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八连农工。1983年11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一审辩护人:王远,奎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9岁,回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四连农工。1983年11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一审辩护人:尹某1,新疆车排子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一二五团十五连农工。1983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恒坤;审判员:李茂林;代理审判员:庄祥武。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利明;审判员:兰国平,陈浩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2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和焦某酒后在去一二五团造纸厂王某1(王某之兄)家的途中,杨某问:“邓某现在怎样了?”(邓系毛巾厂警卫人员)焦某说:“邓某是毛巾厂的一条狗。”杨某说:“今晚打他一顿。”王某、焦某均表示同意。焦某说:“邓某经常去厂长家,他和厂长关系好,我知道厂长家。”随后将杨某、王某带到毛巾厂厂长尹某的住处,指着说:“进了大门,第一家就是厂长家。”杨某、王某用稀泥涂面后进入尹某家院子,二人合力撞开房门,王某抓起厨房案板上的菜刀,尹某见状躲进住室,与妻子吕某顶住房门。王某将房门剁开两个洞,一手持刀从洞中伸进住室,朝顶门人砍,致吕某右手臂刀伤一处,王某见踢不开门,又用刀将客厅照明电线砍断,座钟砍砸在地上,打碎柜子玻璃。杨某拿起小板凳对着卧室门洞往里砸。未果,便朝客厅的高低柜砸去,将柜上花瓶打破,柜面砸烂一洞。当邻居王某2、范某、崔某闻声赶到时,杨某一拳击在范某面部,王某持刀挥舞夺路逃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酒后寻衅滋事,夜闯民宅,持刀伤人,打砸家什,流氓气焰嚣张。焦某帮助引路,指引目标。三人行为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流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在三年内又重新犯罪,均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诱发此案的原因是被告人焦某之妻与毛巾厂厂长尹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焦某产生了报复尹某的念头,杨某、王某只是帮焦留住的忙。用被告人王某的话说:“打厂长是帮朋友忙,帮朋友出气。”打邓某是个幌子,不是真实目的。他们侵犯的对象就是尹某本人,这是明确的,特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流氓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不构成流氓罪。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按照刑法有关理论,结合审判实践,对强闯民宅,打砸家什的,如果造成伤害结果,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伤害罪论处;如果未造成伤害后果,则可单独作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此罪的特征,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
被告人焦某的妻子在一二五团毛巾厂工作期间,因违反厂规厂纪,受到厂长尹某的批评。焦为此对尹不满,伺机报复,曾两次酒后闯入尹家,踢坏院门,打烂窗户玻璃。
1992年3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焦某、王某、杨某饮酒后,在去造纸厂王某1(王某之兄)家的路上,被告人焦某说,“毛巾厂厂长(指尹某)太坏了,应该收拾一顿。”王、杨表示同意。焦带路到尹某家院门外,让王、杨二人进去,焦本人怕被尹某认出,抱上王某脱下的上衣去王某1家等候。王、杨二人用稀泥涂面,进行伪装后,进入尹家院内,强行撞开房门,进入室内。王某随手从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尹某见状即退回卧室,与妻子吕某顶住房门。王、杨二人又撞卧室门,未撞开。王某即用脚猛跺卧室门,将门跺烂两个洞。随后,王某手持菜刀朝门上砍了两刀,后又手持菜刀从跺烂的门洞伸入到卧室内乱砍,砍中吕某右臂一刀(隔着衣服,未砍破皮肉)。王见仍不开门,又持刀将客厅内的电线砍断,高低柜上的座钟砍砸在地上。与此同时,杨某拿一木凳对着跺烂的门洞往里砸,未砸进,又用小凳将高低柜侧面砸烂一个洞,柜上花瓶打烂。此时,在尹的邻居龙某家打麻将的王某2、崔某、范某闻声赶到尹家。王、杨二人怕被抓获,王某举刀砍崔某和王某2,崔、王二人躲过。杨某朝范某面部打了一拳。王、杨二被告夺路逃到王某1家,洗了脸上泥巴。焦、王、杨三人又一起去焦家吃饭睡觉,当晚,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尹某及其妻子的陈述;
2.被告人焦某、王某、杨某的供述;
3.证人崔某、王某2、范某在现场所见的证言;
4.犯罪现场勘查笔录。
(四)一审判案理由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焦某、王某、杨某为报复泄愤,于夜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大肆进行打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焦某首先引发犯意,指引路线,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居于主导地位;被告人王某积极实施犯罪,手持菜刀,砍砸家什,所犯具体罪行较重,应属主犯;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所犯罪行较之其他二犯为轻,属从犯。三被告人均系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新疆车排子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焦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抗诉机关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改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各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定:
(1)驳回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2)维持新疆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1992年5月29日(1992)车垦法刑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七)解说
本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流氓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那么本案被告人到底构成什么罪呢?首先应明确流氓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特征。在一般情况下,该二罪区别是很明显的。但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进行打砸活动。这既可以是流氓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因而显得有些难以区分清楚。这时应该分析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机和目的。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人实施强闯他人住宅进行打砸活动的内在动机是泄愤报复,即被告人焦某之妻违反厂纪,受到厂长尹某的批评,焦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因此,本案被告人是基于报复的动机,针对特定的对象尹某进行犯罪活动。而流氓犯罪分子在实施流氓犯罪时,一般既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针对特定的个别对象;而是因为精神空虚,为寻求精神刺激,而以整个社会为其犯罪对象,进行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经比较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行为人无犯流氓罪的动机目的。还应当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不但实施了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实施了打砸受害人财产的行为和故意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将菜刀伸进卧室挥刀乱砍)。那么为什么不追究被告人伤害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呢?首先,伤害罪一般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要造成伤害结果才构成(意图极为明显的重伤害行为应除外)。本案被告人虽有伤害的行为,但未造成伤害结果,故不构成伤害罪。其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虽毁坏了受害人家部分财物,但数额较小,尚未达到定罪处刑的严重程度,故也不构成此罪。因此,三被告人只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另外,综观本案,被告人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报复伤害尹某,侵入住宅行为是后面报复伤害行为的必经阶段,两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即便本案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构成了伤害罪,按照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吸收原则,对本案被告人也只能以伤害罪处断而不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伤害罪二罪并罚。
(李茂林)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2 - 17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