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马某、米某、付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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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川法刑一字第7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春富 单位:
以金钱雇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件,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出现的。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雇主与被害人之间有纠纷、矛盾或恩怨,而受雇用人与被害人却素不相识。(2)雇主一般只在幕后出谋划策、指挥犯罪,并不直接出面具体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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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攀中法刑一字第2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川法刑一字第731号。
2.案由:王某、王某1、马某、米某、付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男,30岁,汉族,推销员,福建省晋江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陶成芳,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王某1(上诉人),男,20岁,汉族,无职业,湖南省新化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新,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马某(上诉人),男,19岁,汉族,农民,四川省南部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毛文新,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米某,男,18岁,汉族,学生,湖南省淑浦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志,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付某,男,19岁,汉族,学生,四川省简阳县人,1992年4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盛芳,攀枝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元明;审判员:徐丽刘定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道恒;审判员:李勇迅;代理审判员:张思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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