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苗某、焦某、王某1、李某抢劫、流氓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鲁法刑一上字第4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树政 单位: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往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因而历来是各国刑法的打击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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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淄中刑一字第5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鲁法刑一上字第439号。
2.案由:王某、苗某、焦某、王某1、李某抢劫、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山东省博兴县人,1992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衡光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琼,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苗某,男,29岁,汉族,农民,山东省博兴县人,1992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宏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男,23岁,汉族,农民,山东省博兴县人,1992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孟庆双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2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博兴县人,1992年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庄砺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4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博兴县人,1992年8片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平淄博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守敬;审判员:穆立波;代理审判员:鲍强华。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兆法;代理审判员:吴靖曲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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