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盗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丽中刑上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梁 单位: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安某盗窃正在使用的抽水电动机的行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性,导致定性错误,其关键之处在于未搞清楚电力设备的范围。一般说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很容易区分,前者是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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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1991)法刑字第9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丽中刑上字第17号。
2.案由:安某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20岁,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农民,于1991年8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爱华;审判员:廖明全;代理审判员:王鲁祥。
二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梁;审判员:李崇白和宗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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