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小吐 单位:
本案,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控辩双方和法院之间均无异议。分歧在于:对被告人洪某在实施了5次书写、投送匿名的敲诈勒索信后,但他在每次到了他在信中指定被害人交钱的时间时,都因害怕被抓获而均未到他指定的地点取钱,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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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86号。
2.案由:洪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现年27岁,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农民。1992年6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胡小平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国东;人民陪审员:徐成章陈来法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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