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流氓案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泸中刑抗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天芹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流氓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属于典型的青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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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嘉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嘉法刑初字第196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泸中刑抗字第19号。
2.案由:蔡某、沈某、潘某、傅某、姚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现年19岁(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上海市嘉定县人,1991年8月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周新元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现年17岁(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县人,系嘉定县望新乡金星光电仪器配件厂临时工。1991年8月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沈某1、侯某,系被告人沈某之父母。
一、二审辩护人:张伟兴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雨颉,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现年16岁,(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上海市嘉定县人,1991年8月7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潘某1、施某,系被告人潘某之父母。
一、二审辩护人:夏永根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多棣,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男,现年18岁,(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上海市嘉定县人,1991年8月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傅某1、周某,系被告人傅某之父母。
一、二审辩护人:马兆庆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现年16岁,(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县人,系嘉定县嘉西中学学生。1991年8月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姚某1、范某,系被告人姚某之父母。
一审辩护人:张鲤庭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桂庆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桂庆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天芹;代理审判员:陈日良吴亮。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武;审判员:余佩佩;代理审判员:郭延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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