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伪造公文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滨江分行信贷处

哈尔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判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志平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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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判字第104号。
2.案由:王某伪造公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0岁,辽宁省丹东市人,系中国银行滨江分行信贷处信贷员。1991年11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铁成哈尔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慧卿;人民陪审员:金银花刘本民
6.审结时间:199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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