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黄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巴陵石油化工公司涤厂

岳阳市北区法律顾问处

巴陵石油化工公司供销公司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1992)岳中法民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中明 单位:
如何正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依法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原告严某,在不了解被告黄某有生理缺陷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保持夫妻关系七年之久,并非她真正“自愿”。他们数年未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充分说明,这一不正常的婚姻是以牺牲妇女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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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1991)北法民初字00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1992)岳中法民字第20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严某,女,28岁,汉族,长沙市人。系巴陵石油化工公司涤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乐平,岳阳市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34岁,汉族,湖南宁乡县人,系巴陵石油化工公司供销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纶超;审判员:张志勇;代理审判员:谢伟初。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林保;审判员:邓中明陈炳焕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1991年8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1992年6月24日。二审1991年10月4日收案,因案情复杂,结案超过法定审结时限6个月零20天。依法办理了延期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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