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漳浦县二轻联社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浦县鹿溪糖厂

漳浦县外经委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漳民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喜宝 单位: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是定案的关键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有关证据证明,漳浦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确因办公办厂需要,在未按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批准手续之前购买了私房,但购买后即向漳浦县人民政府申报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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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漳浦县人民法院(1992)浦法民判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漳民终字第99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又名郭某1),男,192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
诉讼代理人:郭某2(郭某的侄儿),漳浦县鹿溪糖厂工人,住漳浦县。
被告(被上诉人):漳浦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住所: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联社副主任。
第三人(被上诉人):蔡某,男,192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漳浦县外经委退休干部,住漳浦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素明;审判员:林振通查衍沛。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喜宝;代理审判员:叶维文蔡钟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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