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上海市通联房地产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公司

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伟泉 单位:
1.因市政配套计划改变而不能交房,被告不能免责。被告未能按预购商品房协议交付房屋,主要原因是供电问题未解决,但解决供电问题的责任仍在被告。因为作为建房单位的被告,在事先应了解市政配套工程等情况,确保新建房屋供电等问题,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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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109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邱某,男,34岁,上海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公司工人,住上海市XX路136弄19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许启华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通联房地产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柳某,男,57岁,系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黄某,男,50岁,系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裕华;代理审判员:周英周开明。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荣;审判员:朱刚刊;代理审判员:蔡兰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4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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