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服务公司等诉黄某等房屋搬迁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景德镇市昌江区律师事务所

景德镇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景德镇市建国瓷厂

景德镇市七四〇厂

景德镇市建工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92)民上字第0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文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房屋使用权纠纷,原、被告主要是因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而发生争执,为此法院在审理时,就要明确谁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谁承租谁就有使用权。一、二审法院均查明双方讼争的景德镇市XXX路223号国有房屋,由原告被上诉人珠山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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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91)民字第55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92)民上字第021号。
2.案由:房屋搬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景德镇市珠山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贡迪发景德镇市昌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局企业用房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杜传杰景德镇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黄某,女,60岁,无业,住景德镇市。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28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26岁,景德镇市七四〇厂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王某2,女,24岁,景德镇市建工局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王某3,男,21岁,无业,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宠美;审判员:袁青云;代审判员:周镇明。
二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三好;审判员:邵金元;代审判员:洪珂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5日(本案因调查案情事实,多费时日,致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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