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杨某诉于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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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晕 单位:
宅基地纠纷是中国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这类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因而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以调解方式解决这一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查明事实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二审人民法院并未象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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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法律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20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92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齐某、男,40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农民。
原告:杨某,女,41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农民,(系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齐某1,女,19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第一中学学生(系二原告之女)。
被告(上诉人):于某,男,37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常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某,男,37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殿有。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汝胜;审判员:刘淑华初洪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8日(本案因实地调查勘验,多费时日,未能在法定审限期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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