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蔡某抵押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蔡宅村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蔡宅村

浙江省东阳市上卢法律服务所乡镇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法(1992)巍民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斯向庆 单位:
审理此案的关键是对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作出认定。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抵押人为推卸责任,对业已设立的合法抵押关系加以否认。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应审慎地调查核实,以作出正确裁判。可依据的法律法规,除民法通则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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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法(1992)巍民字第70号。
2.案由:抵押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37岁,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中学教师。
被告:蔡某,男,36岁,浙江省东阳市农民。
第三人:蔡某1,男,43岁,浙江省东阳市农民。
诉讼代理人:吴美伦,浙江省东阳市上卢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益钟;人民陪审员:金立孝贾良英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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