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诉静安区XXX路基地建设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十钢铁厂

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华西医科大学职业病防治院

上海市医药工业研究所

现在美国华盛顿医院

基地建设指挥部

上海市静安区房地局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建设办公室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裕华 单位:
1.关于鉴定书效力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政建设步伐也随之加快,上海多处在建造高楼大厦。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很多的高层建造均遇上本案相似的问题,而大多数纠纷均由争议诸方自行协商解决。那么,一旦协商不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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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民字第7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232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男,66岁,汉族,上海第十钢铁厂退休干部,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贺富强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1,男,60岁,汉族,四川省华西医科大学职业病防治院医生,住四川省。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2,男,54岁,汉族,上海市医药工业研究所工程师,住本市。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3,女,56岁,汉族,现在美国华盛顿医院工作,住美国 22102.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4,男,52岁,汉族,现住美国密执安州。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女,91岁,汉族,住本市。
以上第二至六共五原告均委托唐某2为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XXX路基地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基地建设指挥部指挥。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70岁,汉族,上海市静安区房地局退休干部,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沈某,男,40岁,汉族,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建设办公室干部,住上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裕华;代理审判员:周开明;人民陪审员:崔际新。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基;代理审判员:杨钧薛春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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