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薛某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防治疫站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盐湖化工厂学校

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市法民终字第3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亚豪 单位:
在房地产争议案件中,对同一产权重复发证而引起的争议,目前尚不多见。同一产权,双方当事人同时持有合法取得的产权书证,从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特征来理解,至少有一方的产权书证应当是无效的。因为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对同一房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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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市法民终字第348号。
2.案由: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52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防治疫站会计,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纪国江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83岁,系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王某1(王某长子),42岁,新疆盐湖化工厂学校教师。
第三人(上诉人):薛某,男,汉族,52岁,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主任。住乌鲁木齐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清霞;审判员:程立新;代理审判员:田蔚。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亚豪;代理审判员:郑进民丁仕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0日(本案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限期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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