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诉吴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2)义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雪琴 单位:
法院在确定本案各被告应负赔偿责任时,除考虑到各被告在这一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这一因素外,还特别分析了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及雇佣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因素。有人认为,本案被告富某直接致宝某死亡这一行为,属雇佣关系中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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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2)义民初字第68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吕某,男,37岁,汉族,农民。
原告:国某,女,30岁,汉族,个体经商,
原告:芳某,女,26岁,汉族,农民。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斌某,男,33岁,汉族,个体经商,系第二原告丈夫。
被告:吴某,男,41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虞某,男,29岁,汉族,农民。
被告:富某,男,31岁,汉族,农民。
被告:良某,男,35岁,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雪琴;审判员:骆正华季诚兴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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