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诉莲花县汽车运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吉地法民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庆发 单位:
销售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产品销售者、制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案情所示,被告莲花县汽车运输公司出售的306号付轴轴承,违反了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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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1992)莲法民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吉地法民终字第314号。
2.案由:产品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凌某,男,30岁,汉族,汽车驾驶员,江西省莲花县人。
诉讼代理人:贺欣,莲花县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莲花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祥,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德兴莲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莲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秋斋;审判员:刘年林刘刚。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礼和;审判员:吴庆发;代理审判员:钱翠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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