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桃源县三阴镇装饰建筑材料厂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

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三阴镇丛桂山村村

湖南处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

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聂红霞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桃源县标准计量局的仲裁规定有超越职权之处。桃源县标准计量局是县级政府设立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它的职责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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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2)桃法民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73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男,40岁,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肖丕清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三阴镇装饰建筑材料厂(三阴镇丛桂山村村办厂)。
法定代表人:彭某,湖南省桃源县三阴镇丛桂山村村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富某,男,43岁,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关英男湖南处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符绍华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男,33岁,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农民。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女,35岁,湖南省桃源县向家桥乡方田育村农民(系死者贞某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安尧;审判员:聂红霞徐俊。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以国;审判员:宋雨前;代理审判员:文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4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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