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上海群众艺术馆和姜某侵害死者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群众艺术馆《上海故事》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档案工作》杂志

上海市悟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10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楷 单位:
1.本案当事人的范围。
本案是一起因文学作品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案件,作品的作者应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是否应将出版者也列为被告,则应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来确定。凡是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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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1067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贾某,男,1932年3月26日生,汉族,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
诉讼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衍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众艺术馆。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馆馆长。
诉讼代理人:朱某,男,上海群众艺术馆《上海故事》副主编。
诉讼代理人:叶府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1954年3月7日生,汉族,上海市档案局《上海档案工作》杂志编辑。
诉讼代理人:申求实上海市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海影;代理审判员:张乔峰李名坚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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