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梁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学化学系

北京大学化学系

北京专利科技律师事务所

北京轻工业学院化工系

北京前景电脑公司

北京市版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2)海民字第17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海东 单位:
本案属于一起著作侵权纠纷案。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及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尚未施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起在《著作权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即“侵权或违约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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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2)海民字第1756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64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北京大学化学系教授。
诉讼代理人:朱某(原告之妻),58岁,汉族,安徽省源县人,北京大学化学系副教授,住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佟强北京专利科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51岁,汉族,河北省丰南县人,北京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副教授,
诉讼代理人:范某(被告之子),24岁,汉族,北京前景电脑公司职员,住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轩志友北京市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海东;审判员:王京生崔海燕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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