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钢铁总厂附属企业公司诉长沙市工业品供应公司购销电风扇合同纠纷案
案由:
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经调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清芬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购销、代销合同纠纷。原告、被告购销有300万元电风扇合同。按《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案情清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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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经调字第41号。
2.案由:购销、代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邯郸钢铁总厂附属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邯郸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工业品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山湖南省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钢铁总厂附属企业公司五交化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邯郸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涛;代理审判员:岳建国林红梅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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