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第二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诉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费纠纷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水电公司经营办

北京市卢沟桥法律服务所

铁四处第二工程队经营办公室

北京市门头沟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亚峰 单位:
本案是一起工程转包合同纠纷。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共同认为,本案上诉人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无效;双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测量得出的被上诉人“实填土方量计算书”经委托有关单位复算验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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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1号。
2.案由: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费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水利电力部第二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水电公司经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市卢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铁四处)。
法定代表人:唐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铁四处第二工程队经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首信北京市门头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封正喜;审判员:取文明;代理审判员:冯瑞华。
二审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万福;审判员:常秉世陈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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