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邯郸市工人剧院租赁华中商店协议经济赔偿纠纷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邯郸地区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

邯郸市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经上判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维华 单位:
这是一起由于出租方毁约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作为出租方的工人剧院,本应依协议认真地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却以协议未按规定经邯郸市文化局批准为由拒绝履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邯郸市文化局关于下属单位第三产业对外租赁承包须经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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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1989)法经判字第3号;(1990)法经判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经上判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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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由:租赁华中商店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某,邯郸地区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成林邯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邯郸市工人剧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菊英邯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正书;审判员:王夸;审判员:李立社。
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仁;审判员:曲冒莲;审判员:胡梅芳。
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兰亭;审判员:陈燕春;代理审判员:杨维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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