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哈尔滨电机厂职工技协服务部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由:
经济侵权纠纷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电机厂

哈尔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电机厂

哈尔滨电机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洪霄 单位:
1.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哈尔滨电机厂使用的直流电机升高片防断技术与孙某取得的专利技术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故判决哈尔滨电机厂不构成侵权。但实际上,两个技术方案基本思路和具体结构是相同的,只是在工艺上,材质上有区别,而具体的工艺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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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01号。
2.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哈尔滨电机厂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西宁哈尔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陆哈尔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电机厂职工技协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哈尔滨电机厂副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哈尔滨电机厂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望平;审判员:赵日新;代理审判员:保增凯。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民;审判员:王福民;代理审判员:李会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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