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余某不服宜宾县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宜宾县坪桥乡杨家村

坪桥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宜法行上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和辉 单位:
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肖某,对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但是,原告肖某在一审期间却拒不向法院提供其肋骨骨折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只能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情况,判决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赔偿金额。二审期间,原告肖某向法院提供了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1992)宜法行初裁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宜法行上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乡政府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请求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男,37岁,四川省宜宾县坪桥乡杨家村农民。
余某,女,35岁,四川省宜宾县坪桥乡杨家村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县坪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坪桥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仕新;代理审判员:李会鸣游斌。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伯洲;代理审判员:陈晓勇徐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