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金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华市厦立达服装厂(私营)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复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与之截然相反,基于审查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出现不同的判案结果及其理由,这反映出了审判水平的差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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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2)金婺法行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33岁,汉族,金华市厦立达服装厂(私营)厂长,住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金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金华市公安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男,金华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吴某,男,金华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梁;审判员:廖剑侠;代理审判员:刘梅。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铧;代理审判员:陈据非陈智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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