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水果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行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家祥 单位: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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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行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44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水果业个体工商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上海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卫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璞坟;代理审判员:胡玉麟潘家祥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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