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义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处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乌市建设银行工程开发公司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土地管理局

义乌市监察局

义乌中学

文书字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1.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某1申请建房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非法占用土地类型规定为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买卖、出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无权批准和越权批准等几种,而对如何认定“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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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义乌市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34岁,义乌市建设银行工程开发公司职工,住义乌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曹红光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国洪,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义乌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义乌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义乌市监察局干部,住义乌市人民政府。
骆光明,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1,男,73岁,义乌中学退休教师,住该中学宿舍,系张某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潮福;代理审判员:陈建清;人民陪审员:陈洪清。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铧;代理审判员:陈智慧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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