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石佛乡三村民委员会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村民委员会

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

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村民委员会

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

阳谷县石佛乡前陈海村村民委员会

阳谷县石佛乡前陈海村

阳谷县人民政府

阳谷县土地管理局

阳谷县石佛乡人民政府

聊城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聊中法行上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方民 单位:
该案是一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案件认定性质和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这里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石佛乡人民政府征用原告土地行为的性质;二是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适用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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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1991)阳法行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聊中法行上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某1,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农民。
刘新生,聊城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杨某,阳谷县城关镇前杨村农民。
原告(上诉人):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农民。
刘新生,聊城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白宗书,聊城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阳谷县石佛乡徐楼村农民。
原告(上诉人):阳谷县石佛乡前陈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阳谷县石佛乡前陈海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阳谷县石佛乡前陈海村农民。
刘新生,聊城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李希全,聊城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阳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阳谷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1,阳谷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黄文轩,阳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士安,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阳谷县石佛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1,阳谷县石佛乡人民政府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明温,聊城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张文彬,聊城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黄文轩,阳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福元;审判员:唐恒元肖继英。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绍舜;审判员:赵德岭;代理审判员:高义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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