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张家港卫生检疫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教卫处卫生科

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卫生检疫局

张家港卫生检疫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春元 单位:
我国设立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国境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所辖区内入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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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9号。
2.案由:不服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教卫处卫生科副科长。
陈宏修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宏修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卫生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张家港卫生检疫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某,张家港卫生检疫局医士。
张利群,张家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卫国;代理审判员:李公乔蔡毓。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工奉;审判员:梁春元;代理审判员:林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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