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强迫劳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石嘴山市法律顾问处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石嘴山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1992)石大法行政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秉岐 单位: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但不少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操作规程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这些程序规定办事,否则就将承担因违反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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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1992)石大法行政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24岁,无业,住石嘴山市。
委托代理人:周保伦,石嘴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陈某1,女,白芨沟煤厂工人,系原告姐姐。
被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川某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良某
,石嘴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利;审判员:侯志民;代理审判员:陈瑛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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