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某等走私毒品案 外国人犯罪、刑事管辖权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2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建邦 单位: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的猖獗,跨国、跨地区的贩毒犯罪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从国外、境外向国内、境内走私毒品而在海关、国(边)境被查获的走私毒品行为的大部分活动发生在境外,对之行使刑事管辖权关系到国际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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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喀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法刑二上字第19号裁定书。
复核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204号判决书。
2.案由:默某等走私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代理检察员周辉生。
被告人(上诉人):默某,男,26岁,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帕坦族,文盲,商贩。因走私毒品(海洛因)于1991年6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公安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于新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那某,男,31岁,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帕坦族,文盲,裁缝。因走私毒品(海洛因)于1991年6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公安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金志;审判员:铁木尔薛新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建邦;审判员:乌日娜李火洲。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连泽;审判员:张甫旗黄尔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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