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法刑抗字第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约其华尔 单位: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目的在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个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其行为是合法的,正义的,是有益于社会的。但是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必须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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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木法(1992)刑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法刑抗字第15号裁定书。
2.案由:罗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冉龙荣、苏朗翁了。
被告人(被上诉人):罗某,男,27岁,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农民。1992年9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福华;审判员:夺中孟赵蓉。
二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周洪;审判员:宋远忠;代理审判员:潘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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