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贩卖毒品案 对象不能犯未遂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3)昌铁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修腾 单位:
贩毒吸毒,曾使得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被人蔑称为“东亚病夫”,使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多少人意志消沉、沦落。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领导的中央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有效的禁毒措施。用短短三年的时间肃清了全国的烟毒和毒品犯罪,使中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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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3)昌铁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健吾。
被告人:林某,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商个体户,福建省南平市人。1993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继烈江西省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干部。1993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何秋英江西省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红雁,江西省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志伟;审判员:陈修腾;代理审判员:孙锦文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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