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贪污案 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平县民政局

武平县律师事务所

武平县永平乡民政

武平县永平乡民政助理员

武平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刑终字第29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斌 单位:
处理贪污罪时,贪污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同时还要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刘某犯贪污罪之所以情节特别严重,是因为他为首或单独贪污国家的优抚、救灾款,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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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岩刑初字第01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刑终字第291号裁定书。
2.案由:刘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代理检察员李小俊。
被告人:刘某,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系武平县民政局会计。1991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程明康武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系武平县永平乡民政助理员。1991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1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系武平县永平乡民政助理员助手(聘用)。1991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廖培成武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熙;代理审判员:曾庆泉李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明仁;审判员:郭祥英王乃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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