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盗窃案 自首、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宜市中法刑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昌维 单位:
二审对一审所作的部分改判、部分维持原判的判决是正确的。
1.犯罪人韩某盗窃既遂后主动找到被盗人退还了赃款,同时又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供出了共同作案的同案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对此情节认定为认罪态度好,虽予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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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1993)伍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宜市中法刑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学俊。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韩某,男,21岁,辽宁省庄河县人,系湖北省宜昌市宜通运输公司大修厂工人。1988年12月27日因奸淫幼女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5月解除劳动教养。199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晓清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龚某,男,20岁,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无业。199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薛峰宜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无业。198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11月刑满释放。1989年因流氓罪行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教养。199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胡华生宜昌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8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199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西坤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建鸣;审判员:马德刚;代理审判员:刘亦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和卫;审判员:韩裕新;代理审判员:戴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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