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强奸案 假释期间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终字第18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剑峰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内在的本质特征,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但确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又必须把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联系起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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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3)奉刑初字第24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终字第183号裁定书。
2.案由:夏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俞成放。
被告人(上诉人):夏某,又名夏某1,男,31岁,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8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年三个月。1992年10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同年11月26日被放回原籍。199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和国;人民陪审员:丁善德邬锦华。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剑峰;代理审判员:张立杰谢利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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