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盗窃案 缓刑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虹 单位: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通常的手段有:撬门扭锁、挖洞跳窗,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本案丁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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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1993)甬海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案由:丁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忠华。
被告人(上诉人):丁某,别名丁某1,男,194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工人。1993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林松宁波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传芳;人民陪审员:卢习元胡毓芳。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维生;代理审判员:张信茂谢利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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