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核字第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培理 单位:
本案发生在称之为全国贫困地区之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泾原县,由于经济落后,当地群众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人即属于文盲。本案起因在于犯罪人因连续遭受毒打不堪忍受而杀人,从后果看,犯罪人连杀死两人,是严重的,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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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固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复核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核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马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固原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建勋。
被告人:马某,女,28岁,回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农民。1993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松山;审判员:李永红;代理审判员:何军民。
复核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鹤春;审判员:刘建华;代理审判员:史欣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1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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