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控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轮台县监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萨依巴格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第二中学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法刑再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学晓 单位:
本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均不当。
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轻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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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1992)轮刑初定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青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巴法刑一上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法刑再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赵某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托乎提、买买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朱某(患语言障碍),男,26岁(196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肖县人。工人。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监护人:朱某1,男,52岁,汉族,安徽省肖县人,工人。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轮台县监察局干部。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21岁(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教师,1991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二审裁定宣判后于1993年7月6日送往库车劳改农场服刑。
一审辩护人:陈晓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萨依巴格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律师。
赵承章,被告人赵某之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第二中学教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完志强;审判员:蒋昆;代理审判员:秦建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东;审判员:孙萍;代理审判员:艾新春。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建邦;审判员:曹海泉杨学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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