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绑架妇女、强奸案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0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葵光 单位:
对于绑架妇女并轮奸妇女多人,情节特别恶劣、特别严重的罪犯王某和黎某,一、二审法院均依法从重判处,予以严惩,是正确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有关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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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04号裁定书。
2.案由:王某等绑架妇女、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察院,检察员梁平嘉。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岁,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民。199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黎某,男,20岁,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民。199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7岁(1975年6月29日生),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民。199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燕彬惠州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艳梅惠州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焕良;代理审判员:马世海肖少丽。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常欣;审判员:肖轼;代理审判员:杨正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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