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绑架儿童案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赣刑终字第1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童道才 单位:
拐卖与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都是以出卖为目的,只是在客观方面所采取的手法不尽相同,“拐卖”是采取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而“绑架”则是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两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都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萍法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赣刑终字第19号裁定书。
2.案由:李某等拐卖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严宏、代理检察员徐凤根。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序体萍乡市湘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某,女,28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系被告人李某之妻。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夏子云南昌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汉富南昌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男,58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50岁,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工人。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31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女,52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系被告人赖某之妻。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某1,女,38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系被告人罗某姐姐。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45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1993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海良萍乡市湘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2,女,39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系被告人张某之妻。1993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54岁,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个体药贩。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赖某1,男,28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系被告人赖某之子。199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晓春;审判员:江涛;代理审判员:彭军。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云;审判员:万磊袁冠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