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诈骗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江湾区库政民路分库

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17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祥铸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其特点在于:被害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在单位外部人员的指使下,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盗取已经发货而未经发货人签名盖章的发货单,交由单位外部人员用于冒领货物。因此,本案虽是一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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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171号裁定书。
2.案由:董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齐荣。
被告人:董某,男,36岁,汉族,浙江宁波人,工人。1992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萍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陆某,女,31岁,汉族,上海市人,系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江湾区库政民路分库保管员。1993年3月2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王湘堡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祥铸;人民陪审员:朱金秀张启祥。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审判员:经天洁;代理审判员:任德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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